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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漳州市河东农资有限公司与何秀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河东农资有限公司,何秀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漳州市河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大南坂。法定代表人薛孔镇,任总经理。被告何秀香,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马铺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河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秀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河东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8元,由原告漳州市河东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晓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