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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张某某,男,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基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据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回函告知,被告张某某已于2007年1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长陈兴审判员郭淋审判员郑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高巧萍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