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晓坤与王春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坤,王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坤,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王春民,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刘晓坤申请王春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5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春民应支付申请人刘晓坤案款15000.0元。本院已执行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白洮执字第181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