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伍某某,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仙桃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宏代理审判员  向涛人民陪审员  邓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