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刘某某,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74-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委托代理人拓某某,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汪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但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目前尚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汪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0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或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具备处分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