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7号倚园5号楼1单元1-401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董事长。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52077.95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执字第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