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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金旺与黄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旺,黄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314号原告崔金旺,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黄婷,女,1985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旺与被告黄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