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金旺与黄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旺,黄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314号原告崔金旺,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黄婷,女,1985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旺与被告黄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