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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2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征,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崔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在淄博淄博圣禧堂医药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利华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为淄博圣禧堂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款共计134826元,价税合计927920元,经税务部门认定,已全部抵扣。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案件查破说明、办案说明、证人劳某、魏某、王某乙的证言、淄博市张店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追缴的非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健人民陪审员 尹 锐人民陪审员 陆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