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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英,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王翠英,女,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市技校家居院平房***号。申请人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孙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素芳,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翠英、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翠英、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3日经解放区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退还王翠英购商铺款16779元,同时王翠英将购房的有关手续(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退给福安公司。二、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王翠英返租金款(从2014年10月份起至双方履行结束时止,按每月102.3元计算)。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