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简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简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某,男,蒙古族,1981年4月29日生,住��南省郑州市。被告简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4日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简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法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