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83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委托代理人姚军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琴。被告成都新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新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新普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5元,减半收取2137.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