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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诉曾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曾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被告:曾某某,女。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曾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谢汝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称:被告因病于2015年3月31日入我院急诊综合病区住院后又转往心内科二区治疗,经我院诊断为:冠心病、心房纤颤、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等。经我院医治好转于2015年4月29日欠费出院,被告从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9日在本院共用医疗费25478.64元,医保报销13584.64元,已收押金1000元,尚欠我院医疗费10894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医疗费108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某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曾某某因病到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急诊综合病区住院治疗,诊断为:冠心病、心房纤颤、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等。2015年4月3日,被告转往心内科二区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29日出院,住院29天,共用医疗费25478.64元。2015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费通知”,该“欠费通知”载明:“心内科二区病员曾某某你从2015年3月31日住院至2015年4月29日止共用去医疗费25478.64元,医保报销13584.64元,已交费用1000元,尚欠10894元,请即到住院收费处交款为荷。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处。2015年4月30日”。被告没有付款,原告经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明细、欠费通知单、身份证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经综合分析,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和被告曾某某发生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1089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医疗费10894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10894元给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敖国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开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