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小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宜阳县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宜阳县香鹿山镇航星双语幼教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阳县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阳县香鹿山镇航星双语幼教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小额字第9号原告:宜阳县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常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川,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航星双语幼教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航星双语幼教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航星双语幼教中心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县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航星双语幼教中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宜阳县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