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喻开成与刘尚兴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开成,刘尚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喻开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刘尚兴(曾用名刘上兴),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尚兴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尚兴在万源市太平镇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尚兴所有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刘尚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尚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尚兴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刘尚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茂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