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民勤县豫宛汽修部诉被告汪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豫宛汽修部,汪海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民勤县豫宛汽修部。经营者马文庆,生于1975年1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卢医镇白龙庙村。被告汪海军,男,汉族,系民勤县红沙岗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豫宛汽修部诉被告汪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豫宛汽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勤县豫宛汽修部负担。审判员 马中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