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少俊、杨经丰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少俊,杨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速文,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滘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洁彬,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滘支行办事员。被执行人:杨少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杨经丰,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少俊、杨经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少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剔除已付利息5838.11元,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64‰计,逾期按原订利率加息30%计),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20元。杨经丰对上述杨少俊的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届,杨少俊、杨经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少俊、杨经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该款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1250元。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对两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罗俊通陪审员 林桂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金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