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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炎翔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炎翔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04号罪犯陈炎翔,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05日作出(2013)解刑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炎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于2013年7月18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监督,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对罪犯陈炎翔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陈炎翔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刑。原判认定,2012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炎翔伙同他人与被告人许二团等人在焦作市映湖路蓝精灵网吧二楼台球厅因琐事发生打架。继而双方约定好分别叫人在此聚众斗殴。后被告人陈炎翔等人持刀、木棒等凶器和被告人许二团、侯海龙等人双方在焦作市映湖路蓝精灵网吧门口聚众斗殴。在斗殴中,侯海龙被打伤。经鉴定,侯海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认定罪犯陈炎翔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炎翔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2015年3月10日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炎翔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炎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0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