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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昌衡与淄博市博山科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衡,淄博市博山科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李昌衡。委托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吕湘春,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市博山科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方向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衡诉被告淄博市博山科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昌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