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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章正烁与章正烁、章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章正烁,章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65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负责人:梅光祖。委托代理人:吴辉。委托代理人:袁引拓。被告:章正烁。被告:章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告章正烁、章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