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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满贤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满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刑初字第60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满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满贤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敖海燕、被告人付满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满贤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新客车站附近一无名旅社,趁被害人吴某离开旅社房间之机,在旅社楼梯拐角处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吴某人民币760元并逃离现场。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付满贤在六盘水市火车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已被被告人付满贤丢弃。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满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社会危害性的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付满贤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满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满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付满贤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满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付满贤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太星人民陪审员  谢朝贤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