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曹x被告杨x原告曹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曹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x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x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文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