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辉与王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王进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进勤,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辉申请执行王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辉与被执行人王进勤经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李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