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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南金瑞与南金瑞、孔玲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金瑞,孔玲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强。被告:南金瑞,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04174054,住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雅仕苑10幢2单元201室。被告:孔玲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南金瑞、孔玲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