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一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民一催字第5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新兴西路*号C2之1。个体经营者:区燕兰。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发票人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睦支行,出票人为中山市古镇精美灯饰配件门市部,持票人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支票号码为3140443020589170,金额为11500元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中山市古镇南桥胶袋加工厂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夏明审判员 谢颖翔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叶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