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怡与黄剑锋、张苗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怡,黄剑锋,张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180号申请执行人张怡。被执行人黄剑锋。被执行人张苗苗。本院在执行张怡与黄剑锋、张苗苗(2015)金浦执民字第31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1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