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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士成与马鑫、龚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75号原告:赵士成,男。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鑫,男。被告:龚杰,男。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成诉被告马鑫、被告龚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成以被告马鑫、被告龚杰已赔偿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赵士成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