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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绍君与秦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君,秦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杨绍君,女,回族,1959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秦志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杨绍君申请执行秦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66**黑色轿车一辆、豫A7HF**白色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杨绍君用自己的房屋(登房权证字第04010203**号)提供担保。杨绍君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将自己的房屋(登房权证字第04010203**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杨绍君位于登封市狮峰街(登房权证字第04010203**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