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郭红敏与张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敏,张桂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郭红敏,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张桂兰,女,1932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九台市。原告郭红敏诉被告张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红敏与被告张桂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红敏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于2000年2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交付房款并已实际入住。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夫妻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桂兰的丈夫刘信已去世,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桂兰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桂兰与丈夫刘信共有房屋三间,位于九台市龙嘉镇杨树村6社,房屋所有权人为刘信。2000年2月8日被告夫妻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被告夫妻以80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房屋价款后,房屋已经交付并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被告张桂兰丈夫刘信于2000年10月去世。现因房屋产权过户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张桂兰房屋,原告交付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桂兰夫妻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在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被告应予协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红敏与被告张桂兰夫妻于2000年2月8日签订的买卖坐落于九台市龙嘉镇杨树村6社、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丈夫刘信的三间房屋的契约合法有效,被告张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郭红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