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秦立新与郑健、郑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新,郑健,郑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秦立新,居民。被告郑健,居民。被告郑艾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新诉被告郑健、郑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