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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王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703号原告:杨国华,女,1933年10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王丽华,女,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华与被告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杨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杨国华已预交),退还原告杨国华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