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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涤香诉被告叶正中、叶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叶某甲(叶某乙),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被告:叶某丙,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甲、叶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蓝志坚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甲、叶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叶某甲于1996年5月1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写下借条给原告收执。1997年5月1日结算利息时欠息17000元,写下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一直未清偿。2011年11月3日,被告叶某丙在两张借条上写上“担保人叶某丙”,被告叶某丙于2003年10月29日支付利息2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叶某甲清偿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叶某丙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刘某某为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二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欠利息17000元的事实。2、原告的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叶某甲辩称,当时我在紫金药厂做工,药厂无款用向我借款,我向原告借了款给了药厂,1997年药厂倒闭,只偿还部分借款,其余一直拖欠至今无偿还。被告叶某甲为其辩解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1、紫金县审计局审计通知书,证实紫金县永安制药厂欠付叶某甲附属工程款。2、偿还债务协议书,证实紫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欠被告叶某甲100000元。3、请求偿还原永安制药厂的报告,证实被告叶某甲向紫金县人民政府追偿欠款。被告叶某丙辩称,被告叶某甲仍有偿还能力,我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某丙为其辩解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1日,被告叶某甲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叶某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1997年5月1日,被告叶某甲因未足额清偿利息,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过现金17000元,利息2%计。借款后,被告叶某甲一直未清偿借款本息。2000年11月3日,被告叶某丙在原告的两张借条上写上“担保人:叶某丙”字样,被告叶某丙提交的《收过》载明:刘某某于2003年10月29日收过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确认共收过叶某丙33000元,同意将被告叶某甲的借款月利率降低为2.1%。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叶某甲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元和拖欠利息17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叶某丙已经清偿的33000元,应当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减;拖欠利息17000元,依法不能再计算利息。借款利息的计取,按原告确定的借款月利率2.1%计算,自1997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叶某丙作为保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叶某甲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叶某甲、叶某丙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某甲清偿原告刘某某借款67000元及利息(1997年5月1日至2003年10月29日之间,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1%计算,自2003年10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67000元按月利率2.1%计至清偿之日止),限被告叶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交本院转原告刘某某收领(执行款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帐号,2006002729200010476)。二、被告叶某甲清偿原告刘某某借款利息17000元。三、被告叶某丙对被告叶某甲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叶某甲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刘某某预交,被告叶某甲负担的部分直接向原告刘某某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 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