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相振英与冯连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振英,冯连志,李金粉,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492-1号申请执行人相振英,女。被执行人冯连志,男。被执行人李金粉,女。第三人冯涛,男。本院在执行相振英与冯连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连志因故死亡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第三人冯涛与被执行人冯连志系子女关系,是被执行人冯连志的法定遗产继承人,应由被执行人冯连志的遗产部分进行偿还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冯涛为本案被执行人。冯涛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相振英清偿债务8万元及利息。逾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西洋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四年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