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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相振英与冯连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振英,冯连志,李金粉,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492-1号申请执行人相振英,女。被执行人冯连志,男。被执行人李金粉,女。第三人冯涛,男。本院在执行相振英与冯连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连志因故死亡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第三人冯涛与被执行人冯连志系子女关系,是被执行人冯连志的法定遗产继承人,应由被执行人冯连志的遗产部分进行偿还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冯涛为本案被执行人。冯涛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相振英清偿债务8万元及利息。逾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西洋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四年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