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姜某甲、姜某乙与姜某丙、姜某丁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姜某甲。原告姜某乙,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长春,扬州市江都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丙。委托代理人姜辉。被告姜某丁。被告姜某戊。被告姜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姜某乙与被告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姜某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姜某乙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姜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姜某甲、姜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陆 兵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人民陪审员 高贵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