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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姜某甲、姜某乙与姜某丙、姜某丁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姜某甲。原告姜某乙,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长春,扬州市江都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丙。委托代理人姜辉。被告姜某丁。被告姜某戊。被告姜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姜某乙与被告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姜某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姜某乙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姜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姜某甲、姜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陆 兵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人民陪审员  高贵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