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锐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锐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温州锐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进法。被告: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原告温州锐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锐拓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