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家彪、张玉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家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80-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马家彪,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行非审字第0016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林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林坤向申请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1200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00元。但被执行人周林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林坤在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开发区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