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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支行诉被告孙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支行,孙晓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460号原告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支行,地址:葫芦岛市绥中县城郊乡。法定代表人:赵洪松。被告孙晓宇,男,汉族,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支行诉被告孙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绥中长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