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梅仙与黄素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仙,黄素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李梅仙。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被告:黄素珍。委托代理人:宋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仙诉被告黄素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素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梅仙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素珍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