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王健、顾丹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王健,顾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法定代表人:李献平。被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顾丹静。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台仙执民字第584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健名下坐落在仙居县城关环城南路87房地产,现因该房地产已拍卖成交,买受人潘立飞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健名下的坐落在仙居县城关环城南路87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程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