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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黄婉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黄婉龄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5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纪东。委托代理人郑祝玉,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被告黄婉龄,香港居民,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黄婉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已审结。经查,被告黄婉龄,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香港居民,本案属于涉港纠纷。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经成立并将履行法定职责。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起受理案件。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自2015年2月2日起不再受理上述第二条规定之案件。本案系原告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依据前述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世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