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胜与张博、青岛市双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张博,青岛市双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居民。被执行人张博。被执行人青岛市双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177号。本院在执行王胜与张博、青岛市双羽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