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胜与张博、青岛市双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张博,青岛市双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居民。被执行人张博。被执行人青岛市双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177号。本院在执行王胜与张博、青岛市双羽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