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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冷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冷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李某某称,1994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5月在原中江县梨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11月22日生育1女王xx。婚后双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2011年4月起分居至今.。2013年、2014原告李某某两次起诉,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未参加一审诉讼,亦未堤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5日24日在原中江县梨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11月22日生育1女王xx。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而引发夫妻关系不好,2011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6月、2014年6月原告李某某两次起诉,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而继续分居生活到现在,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5年7月原告诉李某某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的陈述,身份证、判决书复印件,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记,其夫妻关系合法并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而引发夫妻关系不好,因相处不睦从2011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6月、2014年6月原告李某某两次起诉,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其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而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持续分居已逾两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李某某主张离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