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施永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55号罪犯施永华,别名施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201202954,江苏省盐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耿伙村二组63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施永华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0年10月被治安拘留十天;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6月10日被治安拘留十五天,因防碍公务,于2007年12月8日被治安拘留七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2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初字第0059号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至2021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50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刑期至2020年2月9日)。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施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施永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施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施永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永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