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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金昌与张云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昌,张云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马金昌,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昌与被告张云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金昌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