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金昌与张云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昌,张云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马金昌,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昌与被告张云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金昌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