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刁从国与乔宏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从国,乔宏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刁从国。委托代理人:刁雷涛,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乔宏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责人:王远星,该公司经理。原告刁从国诉被告乔宏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被告,且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