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相军诉被告张小丽、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相军,张小丽,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041号原告胡相军,又名胡向军,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丽,女,汉族,成年。被告王新,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相军诉被告张小丽、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卢华南人民陪审员 张小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