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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黄江豪利纤维制品厂与深圳雅梦莎寝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XXX纤维制品厂,深圳XXX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东莞市XXX纤维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XXX,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原、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如因买卖发生纠纷则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如因买卖发生纠纷则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没有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故对该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注册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大凤居民小组26号1-2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雅梦莎寝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用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瑞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