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俊球与赖国毅、薛振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球,赖国毅,薛振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球,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33,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赖国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75,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薛振恒,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17,住广东省阳春市。(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薛振恒(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金湾支行20×××10账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祖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