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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固建材有限公司,陈永胜,张爱华,陈若峰,莫丽俏,高燕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永胜,张爱华,陈若峰,莫丽俏,高燕斌,何倩婷,邓丽容,黄文通,莫金俏,廖永太,陈智敏,廖永朝,梁雪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334-2号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吴列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丽莹,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维,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中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广州市中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2205房。法定代表人:莫金俏。被告:陈永胜,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张爱华,女,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告:陈若峰,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莫丽俏,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告:高燕斌,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何倩婷,女,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邓丽容,女,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黄文通,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莫金俏,女,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告:廖永太,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智敏,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廖永朝,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梁雪芳,女,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9.88元、财产保全费4539.88元,合计10459.76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原告预交了11839.7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919.8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 刚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育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