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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登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登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620号原告:安徽涡阳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黄荣,该公司职员。被告:高登光,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涡阳县。安徽涡阳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登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登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