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法迎交通肇事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法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15号罪犯梁法迎。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法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53819.03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罪犯梁法迎于2012年6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梁法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法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梁法迎自2012年9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30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梁法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53819.03元,该犯因家庭困难,无力缴纳罚金,监狱出具狱内服刑消费记录(平均每月狱内消费低于100元)。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的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95.70元,确属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消费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法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法迎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陈杨丽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